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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 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量:11752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严谨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恪守学术规范,维护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科研能力,促进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教师〔2018〕6号)、《教育部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师〔2018〕17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处室(系部)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第四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的公认准则。

第五条 杜绝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第三章 查新和项目申报规范

第六条 查新要求做到对相关研究领域有全面充分的了解,知道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新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价值,及时调整优化自己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做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参与人员和单位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规范

第九条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和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参与人员和单位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的检验。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要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学术观点,要谦虚谨慎,据理说明,以理服人,反对学术霸权。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五章 引文和注释规范

第十四条 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引用他人成果应适度,引用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

第十五条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用和注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参考文献规范

第十六条 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参考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

第七章 学术成果的发表、署名、保密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恪守学术规范。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再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署名要用真实姓名,并附上真实的工作单位。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论文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含专利)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所属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所属的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 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第二十一条 反对炒作。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二条 遵守有利后续研发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含专利)非法据为己有。

第二十三条 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专家有义务参加学术评审、评议等学术评价活动,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学术评价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参加学术评审、评议等学术评价的专家不得绕过评审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被评对象直接接触,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评议信息,散布不实评审、评议信息,利用评审、评议工作或掌握的评审、评议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二十六条 评审、评议专家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应遵守评审机构的相关规定采取回避或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利益关系,由评审机构决定是否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审、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审、评议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九条 倡导在有理有据的条件下提出学术批评,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或以偏概全。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要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条 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以势欺人和学术霸权,反对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学科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条款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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