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印发《集中开展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调研化解稳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7〕17号)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15号)、《省教育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切实加强校园不良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2017年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抓住安全维稳工作关键环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校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平台及情报台账
(一)建立安全员工作队伍。在学校集中开展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调研化解稳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保卫科牵头,成立学校二级安全员工作队伍。各科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科室安全管理员,各教研室指定一名教师为本教研室安全管理员,并报保卫科备案。
(二)建立安全信息台账。各科室要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数据标准,便于核查检查和统计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保卫科要以各科室安全台账,门岗、保安每日巡查、每日巡查台账、学院总值班台账为基础,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维稳信息基本台账。
二、健全安全工作报送机制
(一)报送责任清单。依照本科室管理职责范围列出安全风险点责任清单(附件1),明确具体风险点和责任人,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在5月5日前报校维稳办公室。
(二)报送维稳信息。建立每月会商研判制度,由稳控办负责召集各科室安全管理员会商研判月稳定形势,梳理本校重大不稳定问题,提出研判意见和工作措施,填写维稳信息月分析研判表(见附件2),于会商后2个工作日报院维稳领导小组。经领导审核后按要求报省人社厅、教育厅。维稳信息含国家安全类:美西使领馆、境内外非政府组织、涉政重点人、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等对学校进行的渗透破坏的信息;校园安全类:威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涉人、涉物、涉事安全要素,校园贷、网络安全、刑事案件,交通、校舍、饮食卫生、校园疫情、踩踏等校园安全事故信息,重大网络舆情,失泄密事件等;信访维稳类:聚众围堵、冲击、堵塞学校校门、道路、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严重影响学校稳定的罢课、罢教,聚众上访、请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30人以上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自然灾害类:地质、气象、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其他事件:其他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及时报送安全信息。按照“无事不报、有事立报”的原则,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填写《安全信息报送表》,在当日向稳控办报送安全工作信息。对特别紧急重大事件(苗头),应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并向稳控办和学校领导口头报告,并继续跟踪、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事件结束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体情况、工作成效和经验教训,有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关图片或者音像资料。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保卫科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及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工作;开展好安全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师生员工中普及安全常识,提高消防灭火、逃生技能;落实好学校党委及行政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完成省教育厅、省消防委员会、公安机关下达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协助好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科室(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的宏观管控,对本部门发生的职工上访、公共场合不当言论等影响安全稳定的政治事件负责;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履行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对部门安全工作开展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负责。
(三)科室(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接受校维稳办和科室领导,参加维稳办召开的工作例会,落实维稳办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台帐的建立,完善、管理;负责本部门安全自查和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每次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每月自查次数不得少于1—2次。
四、完善检查考核机制
(一)安全检查。检查分为假期及开学前定期检查、饮食及用电等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三种,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台账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校舍及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特种设备及重要设施、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安保工作、校园值班、防溺水安全等。台帐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年度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消防责任书、部门安全风险点责任清单(附件1)、月维稳信息(附件3)、月部门自查记录、安全教育记录、与学校保卫部门联合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学校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到的学校安全文件、规章制度。部门自行开展的安全工作记录等。
(二)安全通报。对安全检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等情况给予通报,并存入校、部门安全台帐,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安全考核。安全工作作为各科室年度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学校的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年度考核挂钩。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工作落实开展情况考核、各科室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考核,安全事故责任考核等。
(四)追责问责。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安全工作开展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安全风险点责任清单
填报部门: 时间:
序号 |
名称 |
主要风险点 |
风险等级 (高、中、低) |
分管领导 |
责任人 |
化解措施 |
化解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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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维稳信息月分析研判表
填报部门: 签发领导: 填报时间:
序号 |
主要不稳定问题 |
原 因 分 析 |
处 置 情 况 |
下月形势研判意见 |
下一步 工作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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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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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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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附件3
校园安全信息报送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序号 |
报送事项 |
报送人 |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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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武汉铁路技师学院职工福利费
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印发﹤省人社厅机关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鄂人社办发〔2016〕89号)文件规定,学院职工福利费适用范围是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福利费由人事科集中管理、从严审批,具体账目由财务科负责管理。具体项目、标准及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教职工健康体检,体检项目根据需要确定,费用据实核算。
二、教职工本人因病住院,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慰问。因同种病因住院多次的,原则上每年只慰问一次。
三、教职工亲属(仅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按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慰问;
四、院领导看望援疆援藏干部,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慰问。
五、教职工有特殊困难的,报经学院领导同意,给予1000-3000元/人的困难补助。
各科室应及时将本部门教职工因病住院、重大疾病、亲属去世和特殊困难等有关事项告知人事科,人事科根据情况协调组织慰问。各承办部门应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填写报销凭证,报经人事科审核后,按程序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此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执行,原有关福利费规定废止。未尽事宜,参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鄂铁职院发〔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第41号令、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学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初步审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需要住院或者在家休养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可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一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查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相关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持有关证明,应到所在系(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试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申请参加重修。课程的缓考、补考、免修、重修等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课程的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系(部)同意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相关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校际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有关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教务管理部门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的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无故缺勤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安排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工作办理时间为第一、第二学期末。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一)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招生考试录取依据形式不同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入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专科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以专业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试行弹性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保留时间以学年计算,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学生的复学,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系部主任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重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等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的表彰和奖励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出国游学人员、校外表彰和奖励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给予公示。
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攥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在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填写送达回执。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名及以上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等决定,由处分(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管理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期限如下:
警告,6个月
严重警告,8个月
记过,10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学生材料归档。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教师代表由教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在申诉处理时,实施学生处分部门负责人应予回避。
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制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加强学院公文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公文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 (以下简称“两办”)分别是学校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并指导机关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学院其他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条 学院公文(包括电报、传真)是学校在教学、教育、科研、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收文一般包括登记、初审、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催办、答复、归档等程序。发文一般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复核、印制、登记、核发、归档等程序。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学院公文种类大体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学院要求下级部门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十)议案。适用于学院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通常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发文机关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
1.“中共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主要适用于印发学院党委的决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下发的综合性通知、工作安排、党的组织和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等。
2.“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文件”版头,主要适用于印发学院决定,以学院名义下发的综合性通知、工作安排等;常设或临时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方案;院级表彰奖励和惩处;学院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3.“湖北铁道运输职业院办公室文件”版头,主要适用于根据学院党委及行政授权,传达或发布事项,转发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中共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湖北铁道运输职业院办公室”版头用于向不相隶属单位询问、商榷、答复、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印发上级领导和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启动或废止院内有关单位的印章等。
5.“中共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共青团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的版头,主要适用于发布学院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重要事项、工作部署和规章。
6.“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会议纪要”版头,主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并年、月、日标全,以主要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八条 学院可对内、对外行文。学院公文主要用于部署全面性工作,发布学院党委和行政规章、规定、决定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报告、请示以及必须以学院党政名义行文办理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明确请示或报告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对外行文必须以学院名义,各部门和系部不得对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稿:拟稿部门根据分管领导指示和有关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公文撰写规范,按期完成拟稿任务,并填写“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发文稿纸”。一般情况下,部门之间应在对发文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呈学校领导签发。如确有重大分歧意见,无法在部门间协调解决的,可由主办单位或“两办”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学校领导审定。
(二)审核:凡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且需经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两办”复核。“两办”复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等。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会签:凡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由会办部门负责人会核,会办部门分管领导会签。
(四)签发:公文应当经过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1.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下行文或平行文,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发。
2.签发人签批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审签人圈阅后签署姓名和日期,视为同意。
3.未经学院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学院领导不予签发。
4.文稿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发后,即定稿生效,具有法定效力。
(五)复核:文稿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发后,“两办”首先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按程序复审。
(六)印制。公文印制过程中,由拟稿部门负责校稿,“两办”把关,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校对者应对着原文,校对文字、标点符号、公文排列格式,必须在经过多次校核、确认无错后,方可签字付印。校对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原文。涉密公文在印制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七)登记:将拟发出的文件逐项登记编号。
(八)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由办文部门负责发送。公文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及时追回、更正。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各部门或学校领导如直接收到或代表学校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外单位文件,要按类别和性质分别交“两办”处理。除“两办”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运转外来公文。
(一)登记:由“两办”文件运转人员对外来公文及时拆封、清点,检查无误后编号登记。
(二)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上级机关正常渠道来文,是否应当由学院签收或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拟办:填写“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文电处理单”,“两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有关院领导阅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四)批办:指院领导对公文如何处理所作的批示。院领导阅示后的文件,“两办”文件运转人员依批示将公文(或公文复印件)发给承办部门办理。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退回院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七)催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催办。
(八)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凡需办理的文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两办”,并函(电)告来文单位。文件办结后,主办单位要向批文的学校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两办”文件运转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四条 凡需传阅办理的文件,一律由“两办”文件运转人员负责分送或通知有关部门,不得横传。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机密以上密级的公文不得利用网络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五条 院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审阅后,应及时将文件退还院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交给承办部门。
第七章 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湖北省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特别是对于已办毕的上级机关文件,应在文件办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退回到“两办”。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十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有关人员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颁布的《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部门及党支部(总支)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试行)
鄂铁职院发﹝2018﹞22号
为加强部门印章和党支部(总支)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保管、使用,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要做戳记,并统一在学院党政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新印章启用前应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印章管理员一同在党政办公室签字领用,并注明启用日期。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部门印章和党支部(总支)印章为学院二级印章,仅限学院内部使用,超出学院范围使用无效。
2.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各类请示、通知、报告、公告等文件;
3.需要开具的学生证明、教工证明、学生资助证明、学生成绩等各类证明;
4.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课题、精品课程等;
5.系部颁发的 各类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
6.党支部(总支)印章主要用于党务工作,如发展党员相关材料审批、支部决议、党员组织关系流动,以及其他应上级党组织要求须使用印章的工作材料;
7.其他需要用印的情况。
三、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因出差或请假需移交他人的,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代为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2.印章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卫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忠于职守,妥善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因保管不善,发生印章遗失、损坏或被盗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备。
3.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制定《xx部门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建立详细的用印登记本,逐一登记,以备查考。
2.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部门行政事务用印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部门党建事务用印由党支部(总支)书记审核批准。
3.严禁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印。
4.用印应做到印迹清晰、端正美观。
5.每月应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
四、责任追究
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部门行政印章和党支部(总支)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用印内容认真审核签字;对未认真审核,或因印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遗失,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印章管理员责任。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保卫处是代表学院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各部门与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园辖区内的一切外来施工部门、生产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保卫处实施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督促各部门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部门在校内和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十)制定本部门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保卫处、学工处、各系和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管理服务部门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学院保卫处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图书馆、档案室、教学楼、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房、学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馆)、礼堂、医务室、地下室、易燃易爆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系统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集体活动和展览,严格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负责,应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班制度,保卫处要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安保值班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值班人员能熟练掌握、操作消防报警设施,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部门使用或相邻几个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消防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后勤与基建处负责消防水系统和基础设施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的建造,并确保其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部门在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有保卫处参加。
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应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施工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院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电吹风、电发夹等单个功率在400瓦大功率电器,一楼以上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借用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院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分类存档备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分类存档备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院保卫处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处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院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部门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院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院及各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系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条 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和各部门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驻校内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原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保障校园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 号)和《湖北省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由学院党政办主任、保卫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实行“书记、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全院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一)学院管理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学院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院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归口管理部门的院领导,在各自分管领域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归口管理相应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协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二级部门(处室、系部)的管理责任。各二级部门为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主体责任部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原则,其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法治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将国家安全知识纳入思政课程考试范围,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及时稳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三)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治安秩序;
(四)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五)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院稳定和师生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
(六)认真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和校地共建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七)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信息化建设的科学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院实施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一票否决制”,把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成效列为考核各级班子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对高校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学院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组织召开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会议,检查、督导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将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部门履行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全年工作考核范围,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落实“一票否决”;
(四)组织学院各级干部学习、贯彻上级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高校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指示。
第七条 学院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学院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把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列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日程;
(二)研究、部署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与困难,审批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重大决议;
(三)与学院二级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八条 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高校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会议,召开学院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及指示;
(二)听取学院综治办工作汇报,将涉及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提交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情况,组织行使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学院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计划、总结,有效掌握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检查与考评,及时向学院综治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按照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指导、督促各部门做好校园稳定工作。定期研判学院稳定形势,及时排查并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外人员、学术团体在学院活动的管理,做好“法轮功”等邪教人员、非法传教人员、帮教对象和校内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突发应急事件;
(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七防”工程建设,提高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效发挥安全基础设施的防范功能。监督各部门安全网格区、安全网格点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七)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开展校地共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积极参与学院所在地党委、政府开展的综治活动,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和校内各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八)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院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含协同负责部门)在学院综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范围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校内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处置,完成各级政府部署的安全检查与考评等工作。具体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消防安全涉及各部门所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隐患排查整改及事故处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治安安全及校园治安案(事)件处置、矛盾纠纷调解和治安重点人员的管控,以及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由保卫处归口管理,各处室、系部协同负责;
(二)校园政治安全、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网络舆情监控及应对等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网络及信息技术安全由公共课部(信息技术中心)归口管理;
(三)教职工民族宗教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学生民族宗教工作由学工处归口管理;
(四)食品卫生安全、物流快递安全、电信和移动公司设施及线路安全由后勤与基建处归口管理;
(五)公共卫生安全由后勤与基建处归口管理,物业公司和医务室协同负责;
(六)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各系部协同负责;
(七)易燃易爆危化品安全涉及食堂燃气、燃料及灶具等管理工作由后勤与基建处归口管理;实训室易燃易爆设施及压力容器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系部协同负责;
(八)公共设施安全涉及水电供配设施及线路、校园道路及沿湖安全设施等由后勤与基建处归口管理,安防监控设施设备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九)校内基本建设安全,各类设施、校舍、教学实训基地的修缮、改扩建等由后勤与基建处归口管理;
(十)保密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同负责;
(十一)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由学工处归口管理,各系协同负责,并对本系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十二)学院公务车辆安全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临时租用车辆安全管理由租用部门临时管理,校内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二级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主动开展本部门的安全与法治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自上而下,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管辖范围内办公区域、工作区域及纳入安全网格区、安全网格点的重点安全部位,包括教室、寝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并书面报保卫处备案。当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保卫处做登记变更;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将相关制度报保卫处存档;
(四)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调处责任,消除不稳定因素;
(五)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安全生产流程,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减少校园安全隐患;
(六)加强本部门师生员工日常教育管理,做好重点人员的帮教转化和风险防控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分类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及时将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置,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及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八)完成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和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稳定及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综治领导小组对各二级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检查考核,平时进行单项工作考评,年底组织全面考评。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学院班子成员和二级部门党政一把手是否重视校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是否将其纳议事日程,与日常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同奖惩,是否将履行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范围;
(二)领导班子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管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有无会议记录;
(三)是否经常开展政治安全、网络安全以及治安、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四)部门内部安全责任制是否逐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公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等;
(五)是否建立健全信息传递和事故报告机制,能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影响学院乃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六)是否及时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集体荣誉和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内部矛盾与冲突、治安纠纷、民事纠纷等,是否及时调解化解,有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七)治安秩序和社会风气是否良好,全年有无师生违法犯罪,是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全年一般性发案(事故)数是否逐年下降;
(八)消防器材、监控设施等内部安全保卫设施是否维护、保管完好、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九)对学院和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任务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三条 考评办法和要求: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归口管理部门及学院二级部门应每季度布置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每半年对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不少于1次;
(二)学院综治办对部门执行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归口管理职责等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及时向学院综治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和相应的奖惩建议;
(三)学院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检查、考评和总结,确定“一票否决”部门名单,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部门版)
附件2: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职工版)
附件1:
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部门版)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法制校园,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学院与所辖各部门签订《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
一、管理责任。学院二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贯彻执行平安法制建设与综治维稳工作负总责,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部门平安法制建设与综治维稳具体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每季度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解决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政治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园交通安全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贯彻落实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明确部门内部工作分工,落实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区域、各安全网格区、安全网格点、重点安全部位和不同岗位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制定责任目标和措施,在本部门自上而下签订平安法制建设与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平安法制建设与综治维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到个人;
4.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的稳定工作。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风险防范,健全完善维护稳定的工作体系、责任体系和防控措施。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政治安全、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管控,定期研判安全稳定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
5.加强对校企合作、学术交流、人文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汇总本部门隐患及纠纷台账,有效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配合公安、保卫等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人员帮教工作;
6.组织实施校园安全管理“七防”工程,提高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相关预案。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逃生演练,切实预防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切实预防师生员工违法犯罪、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等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做到零犯罪、零发案、零伤亡、零事故;
7.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建立健全并汇总本部门所辖区域消防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账,及时发现、整改直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本部分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确保处在正常备用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8.积极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引导师生员工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超载、不乱停乱放、不酒后驾车、校园内不鸣笛,做到文明出行、礼貌出行、安全出行,交通安全零事故;
9.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本部门内部聘用人员、暂住人员和重点人员,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0.与本部门教职工及聘用人员签订《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职工版)》,并负责督促落实,对本部门发生的治安综合治理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二、责任目标:部门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无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无教职员工和学生违法犯罪。
三、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一式二份,由学院综治办和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四、本责任书和职责不随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更换,由接任人继续履行。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 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
学院(盖章)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职工版)
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法制校园,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本部门职工签定《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
一、管理责任。作为学校一员,我承诺严格遵守学院和部门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各项规定及要求,对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内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负责,承诺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本职岗位和工作区域内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具体工作,将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与教学、管理等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按时参加部门组织的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认真解决本职工作中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的具体问题;
2.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院政治稳定,按照学院、部门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岗位职责,认真抓好治安安全、消防安全、教学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
3.严格遵守本职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各项制度及规定,不违章、不违纪,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网格区、安全网格点工作职责,时刻牢记安全第一责任;
4.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综合治理任务。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工作要求,加强风险防范,落实防控措施,定期研判安全稳定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学院和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矛盾调处化解工作;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校企合作、学术交流、物资采购、设备维护、招生就业、对外交往、学生管理等工作中,严格自律,洁身自好,保证不发生廉政问题;
6.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区域内消防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在正常备用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主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整改直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账;
7.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超载、不乱停乱放、不酒后驾车、校园内不鸣笛,做到文明出行、礼貌出行、安全出行,交通安全零事故,确保自身安全和管理范围内的学生安全;
8.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9.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对本人职责区域内发生的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目标:所辖区域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无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无学生违法犯罪。
三、平安法制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一式二份,由学院综治办和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职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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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院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学院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文件。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成立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院内各部门、驻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提前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突发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深入一线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系统联动的群防群控处置工作格局。
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涉及到学院师生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管理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严重损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学院教学与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学院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邪教的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师生的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重大治安和刑事类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园内、造成一定范围内人员伤亡的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3.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园内的建筑物倒塌、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4.卫生类突发事件。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院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卫生安全、疫病传染等事件。包括:在校园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外发生的、可能对学院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包括:气象、洪水、地震等灾害及由各类自然灾害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6.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利用校园网发布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和利用校外公共网络、媒体等发布的有损学院名誉、影响学院稳定的活动;窃取国家及学院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7.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在国家和学院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阅卷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8.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及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等事件。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学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院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及驻校物业公司经理、食堂负责人、医务室负责人等任成员。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学院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学工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值班电话:党政办公室 87643557,学工处 87642668,保卫处 87645376。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党政办公室: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研判确定事件的性质、级别,根据事件严重程度据实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院领导决策部署,组织召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议,根据会议决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往现场,分工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持续收集汇总各方面情况信息,持续分析研判事件性质,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并将上级组织、有关部门和学院领导提出的处置原则、要求、部署传达校内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督办落实。负责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应对,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保卫处: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决策部署,保卫处负责人应在迅速赶到现场,负责维持现场秩序,设置隔离带,劝阻过激行为,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投入自救灭火,同时与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联系,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治安案件、火灾事故原因并上报事故报告。
3.学生工作处、系部: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决策部署,学工处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动员学生参与救灾,组织学生疏散,劝阻过激行为,做好学生情绪稳定工作及与受灾学生家长的联系,确保学生及家属稳定。参与涉及学生的有关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保证校园稳定。
4.教务处:负责组织动员系部、教师参与救灾和突发事件处置,动员教师参与劝阻过激行为,组织教职工和学生疏散,做好教职工和学生情绪稳及心理疏导工作,确保教职工、学生及家属稳定。参与涉及教职工的有关事件调查、处置及善后工作,保证校园稳定。
5.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储备、调动应急储备物资、设施、场地用于应急事件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生活、住宿、防疫等后勤保障。
6.财务处:负责对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7.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
8.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追责问责。
9.事发部门:负责组织力量,配合保卫处及时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和贵重、重点物品和资料。配合公安、消防、疾控等部门查明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医务室:负责及时抢救伤员,提供一般性常规治疗,与疾控中心、急救中心协调联系。
11.食堂:负责教职工、学生和校外救援人员的餐饮保障。
12.物业:负责在学院保卫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期间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13.其他部门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安排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应急处置流程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现场的教职工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也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报告。当发生重大火灾、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有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时,也可以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求助电话。
接到报告的学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提出处置意见,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同时调度人员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控制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参与事件处置,调查事件起因,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态发展。
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学工处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现场人员和各有关部门展开初步调查,迅速查明情况,研判事件性质,迅速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事态严重时,边协调指导处置,边请示报告,同时研判是否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党政办公室按照学院主要负责人指示召集领导小组会议,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起因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按照会议决策部署立即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管控。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的副院长)要积极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工作,按照上级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指示要求,组织协调各方面立即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分管领导及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立即放下手中的工作,迅速投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运转高效、协调有力、处置有效。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通畅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信息报送原则和方式
迅速:最早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续报:突发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及时续报。
2.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处置过程和结果;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八条 预防预警行动
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机制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活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物资供给充足、及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按事件等级响应
1.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区政府等部门汇报,并启动Ⅰ级应急预案。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2.重大事件应急响应。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汇报,并启动Ⅱ级应急预案,立即展开应急工作。
3.较大事件应急响应。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汇报,并启动Ⅲ级应急预案。
4.一般事件应急响应。一般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条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学院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物资与资金保障
学院将应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专项应急保障经费,用于各类应急保障支出,不足部分从不可预测费用补充,保障应急保障经费资金充足。后勤与基建处、医务室等部门要协调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如医疗救助、抢险救生设备、必备的生活物资储备等。应急处置物资要妥善保管,保障充足、及时供给。特殊应急物资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用性。物资存放合理、搬运方便。
第十二条 人员与技术保障
学院组建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预案启动,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由保卫处负责组建,人员由各部门人员组成,并要不断发展壮大、改善结构,同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培训与演练保障
学院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鼓励、支持各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十四条 加强保障建设
学院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资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学院对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案,具体实施细节可参照《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总案》。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案
为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学院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依据《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此专项应急预案总案。
第一章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暴力行为,引发地区、其他高校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事件。
2.重大事件: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连、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连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较大事件: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成为大型网络论坛热点问题,引发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关注,师生中出现过激言论和行为,校园内出现敏感话题张贴物或校园网上出现敏感热议言论,出现可能会影响学院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二、预防和预警
1.预防和预警信息
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影响学院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事件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及早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引导教育,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2.信息报送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和研判发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后的各方反应,坚决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上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并果断采取防范化解措施,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
若事件已超出学院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院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立即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区政府报告,请求地方政府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
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院各职能部门要进行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行为等意外情况。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系部、团委、学生会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等学院思政队伍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教师不能停课、学生不能停学、师生不能离校;保卫处、物业公司要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时,学院要组织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学院必须做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2.重大事件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学院应启动重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严格安保和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各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
3.较大事件的处置
较大事件发生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外,学院各部门应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系辅导员、班主任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院的决策和决定,与学院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隔离、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4.一般事件的处置
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张贴物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甄别情况予以处置。对张贴物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不良苗头时,学工处、保卫处、各系干部、辅导员、班主任等要立即赶到现场,负责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四、应急保障
1.预案保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本人位置和职责等,确保在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2.队伍保障。不断壮大维护学院稳定工作的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形成维护学院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等工作队伍,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3.技术保障。加强维护学院稳定快速反应体系的基础建设,不断拓展“校园110指挥中心”服务内涵,完善“七防工程”建设,大力推进“人防、物防、技防、心防、阵地防、环境防、机制防”校园立体治安防控体系,实施校园平安法治建设暨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模式,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
4.物资保障。坚持平战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后,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事件参与师生的必须生活、医疗救助、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善后处理
后期处理工作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1.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理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2.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4.事件结束后,学院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
第二章 重大治安和刑事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应急状态确认
突发性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是指在学院辖区发生的重大盗窃、诈骗、抢劫、伤害等严重影响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纵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寻衅滋事、群体斗殴、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严重影响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治安影响的案件。
二、应急处置
1.警情报告。一旦发生突发性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警情,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专项应急处置小组报告情况,学院党政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迅速准确了解基本情况,做出形势研判,汇报上级部门。
2.启动预案。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并发布指令,调动现场保卫警戒组、调查访问及现场取证组、情况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小组,分工合作,投入案件侦破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指令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相关地点,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3.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安排下,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现场秩序,疏导围观群众,尽量缩小影响范围;组织力量控制、围堵、抓捕作案嫌疑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现场救治伤员和向医院转移工作;全力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配合做好相关被害人的安抚工作。
4.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善后处理
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在权限范围内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适时对公众进行释疑、止谣宣传,避免发生言论谬传影响校园稳定。
第三章 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学院实际,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校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2.重大事件(Ⅱ级):校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3.较大事件(Ⅲ级):对学院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4.一般事件(Ⅳ级):对学院的个体造成损害,对学院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二、应急处置
(一)火灾事故处理
校内突发火灾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人和灭火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队伍展开抢险工作,避免继发性危害。
1.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1)一旦发生火警,发现人首先应迅速向保卫处87645376报警,若火情重大,报警人和接警人应立即拔打“119”火警电话,讲清发生火灾的单位与详细地点、着火的物质种类、着火的范围、火情大小、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
(2)保卫处接警人员接警后必须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和微型消防车赶赴现场,通知后勤加大水压,并立即向保卫处负责人报告,联络调集相关人员和器材作为后援赶往现场。
赶赴火灾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全面、迅速了解火灾现场情况并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如实向保卫处和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启动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3)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启动后,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尽其责进行抢险救灾和人员物资疏散。
(4)火灾扑灭后,学院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认真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2.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当火势发展较快、危险性较大时,应按救人第一、安全撤离,自救与互救相结合、逃生与抢险相结合、救人与保全财物相结合的原则,立即组织人、财、物疏散。对人员和事关全局、事关生命安全的物资要优先抢救,之后再抢救一般物资。
(2)人员疏散救助。在消防、应急处置人员未到火场前,起火部位的领导或当班在岗职工就是疏散的组织者,要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在人员集中的场所,要通过口头引导、广播指导,具体指示疏散方向。当出现了混乱而造成疏散通道被堵时,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必要手段进行强制疏导。对于有自救能力的人,疏散的组织者要指导他们利用缓降器、救生袋、自救绳等进行自救。对于没有行动能力的被困者,要组织人背、抱、扛,实行强行疏散。疏散时应提请人们注意:不要为寻找贵重物品而耽误时间;不要向狭窄的角落退避;不要乘电梯;遇浓烟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前进;疏散通道被烟火封锁后,被困人员应利用厕所、小房等处避难,并向外界报警求援,等待救援等。
(3)物资疏散
先疏散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其次疏散遇水燃烧、影响灭火的物资;再次疏散濒临危险的重要、贵重物品;最后疏散一般财物。疏散出的物品、物资要放在火场上风方位,设专人看护,防止飞火引燃或被盗,防止失泄密。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一旦发生火灾,在岗人员应立即扑救并报火警,在有关部门领导未赶到之前,在场人员中的领导即为扑救工作的当然组织指挥者。
(2)扑救人员应取上风或侧风方位,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及其周围物品,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认真分析火场情况,正确选择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按照按先救人、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扑救。
(3)自身扑救能力无法控制火势或即将发生爆炸、爆裂或坍塌时,应紧急撤退所有参加抢险扑救的人员。
(4)清点人员,救护伤员,核查物资,清理火场前要注意保护现场。
4.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一般火场,扑救人员无明显人身危险时,扑救人员应当即投入灭火战斗;
(2)凶险火场,灭火人员的防护器具穿戴到位后方能进入火场进行扑救。现场指挥员应迅速将救护车辆与医护人员征调到位,以备急需。
5.保护火灾现场的程序和措施
(1)根据起火的性质和燃烧的特点等不同情况确定火灾现场的保护范围;
(2)不许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现场保护区直至火灾调查人员勘察完毕为止,现场保护人员同样不得无故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任何物品。若遇人员生命危急,需采取急救措施时,也必须使现场少受损坏,变动的范围应越少越好。同时要记住现场变动前的情况(如尸体姿势、物体原来的位置等),并及时向调查人员反映。若发现纵火犯仍隐藏在现场,应立即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3)当火场“死灰”复燃时,要迅速有效地组织扑救。若火情较大,还应及时报警,防止第二次火灾。
(4)当失火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伤亡。
(5)当发现有人二次放火时,要及时予以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6)当发现有特别关心“现场”,打听消息,反复探视现场的重大嫌疑人时,应立即布置力量,纳入视线,严密控制。
(二)房屋、围墙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
学院发生房屋、围墙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院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一线,启动应急预案,展开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员,避免继发性危害。
(三)校园水面溺水事故处理
学院保卫处要加强对日常配备救生圈管理,在发生溺水事故后救援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相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及时和医务室联系实施救护或联系救护车就近送医院急救。
(四)校园爆炸事故处理
发生爆炸事故后,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在事发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继发性危险,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五)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处理
学院严格管理各类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因意外因素发生危险品泄漏、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设置污染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化验,确定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实施;发生危险品丢失的应立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和危险品,在危险和危害排除后,学院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总结,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
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职工受伤、死亡等情况,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积极协助交警部门查明事故情况。
(七)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
在各类大型群体活动中要做好专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有师生员工受伤、死亡等情况,及时求助医疗部门;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避免继发性危害;及时将情况上报。
(八)突发基建、实训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理
后勤与基建处要与基础建设、基建维修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送医治疗,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上报。
(九)突发实习、实训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理
教务处及各系部要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实习、实训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并将培训、考试存档备查。当发生实习、实训安全事故时,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医治疗,通知家长,同时关停设施,保护现场,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
三、善后处理
危险消除和救护活动结束后,工作重点立即转向善后与恢复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对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并帮助其联系保险公司赔付;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疏导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院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校园秩序,避免恐慌和动荡。
第四章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院实际,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学院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性疾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或发生在学院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学院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院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学院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因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的;学院发生传染性疾病,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学院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学院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因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群体性不良反应;学院发生传染性疾病,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急性中毒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数在5人以下。
4.一般事件(Ⅳ级):学院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学院发生传染性疾病,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人员急性中毒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鉴于学院公共卫生安全涉及学生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高,未达到Ⅳ级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标准进行应急反应。
二、信息报告
1.初次报告:在第一时间内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报告;汇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事件的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进程报告:Ⅰ级、Ⅱ级事件学院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Ⅲ级、Ⅳ级事件情况发展变化后及时报告。汇报事件控制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汇报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应急处置
学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院有关领导和工作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急救措施: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食品或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对中毒食物、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传染性疾病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学院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在学院适当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情绪,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能力。
四、善后处理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工作重点立即转向善后与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校内正常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害人员学院要做好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中反应的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时整改;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
第五章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院实际,将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事件:指学院所在地区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Ⅱ级事件:指学院所在地区的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Ⅲ级事件:指对个体造成损害,对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应急处置
1.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学院要宣布进入应急期。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稳定。
灾害发生后,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迅速了解灾情,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自救。
2.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学院在省、市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如下工作: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有关部门恢复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做好灾民安置和食品物资供应工作;维护好学院治安稳定;防止火灾及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发生。
三、善后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工作重点立即转向善后与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校内正常秩序。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事故中遇难的人员进行人道主义的抚恤,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及时查明原因,严格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全面检查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校园网运行正常与否的主要特征是网络整体是否正常,是否出现有害言论。按事态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分为A级处置、B级处置、C级处置等三个级别。
A级处置:(1)凡发现鼓吹“台独”、“藏独”、“疆独”、“港独”;宣扬恐怖主义;鼓吹民族分裂;制造民族矛盾;“法轮功”反动宣传;煽动罢工、罢课、游行、请愿;泄密;以及可能导致其他重大政治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网上言行,应立即封堵、删除,保存相关记录,并同时报告学院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公共课部等部门立即联合展开调查。若事态特别严重,在1小时内报告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2)凡发现网络计算机病毒、黑客活动、网络线路中断,由公共课部立即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予以处置,并向学院领导报告。(3)凡发现网上诈骗、盗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迹象,应当即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与公安部门联系。(4)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关闭相关网站或切断校园网。
B级处置:凡发现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言论、政治谣言和其他可能引起不安的谣言流言、恶意人身攻击、淫秽信息,应立即封堵、删除,保存相关记录。涉及政治性的,党政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学院领导报告。
C级处置:凡发现谩骂、下流语言、可能引发纠纷的言论和信息、涉嫌色情信息、涉嫌失实消息,应加以引导、澄清、修改,并视具体情况对发信者提出劝说、批评、忠告或警告。必要时可封堵、删除或取消其发帖权、浏览权、注销用户身份。
二、应急处置
1.启动预案
发生安全事件后,公共课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于网络设备、系统的安全事件应及时修复,并报告学院领导。如果不能确定网上信息是否违法违规,应报告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必要时可先处置再鉴定。无论采用什么处置措施,都应努力避免激化矛盾和扩大事态。
2.具体措施
物理环境:建立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机房环境,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备份电源系统等工作。
网络设备和通讯线路:核心设备和线路备份,避免单点故障,核实路由器操作系统安全、打过补丁;实时监视和入侵监测;保证足够宽带,防止突发流量造成拥塞导致网络瘫痪。
计算机系统:采用可靠的操作系统,定期更新;安装有效的反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对关键系统实施全时动态监测;严格限制内部用户访问权限;做好重要数据备份。
重要的信息系统:重要的信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审查和监控制度;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网络边界控制:在邮件服务器前配置反病毒和反垃圾邮件网关;安装入侵检测系统,监测攻击、病毒的发展;控制有害信息经过网络传播。
有毒有害网络信息:严密关注、拦截、封堵、删除反党反社会主义、影响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有毒有害网络信息。
3.信息报告
当出现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安全事件处理流程,分析、定位事件的来源和危害程度,必要时逐级上报。
三、善后与恢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工作重点立即转向善后与恢复工作。对应急处置中暴露的管理、协调和技术等问题,检修设备,改进方案,维护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七章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事件:在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
Ⅱ级事件:在本校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
Ⅲ级事件:在本校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二、应急处置
学院在接到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后,及时展开调查,确定事件的等级和危害程度,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请求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监控,制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泄密事件未能破案,但确信试题未大规模扩散,经领导小组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考前破案,取消有关考生的考试资格;录取前破案,取消有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在录取工作结束后破案的,开除所涉及人员的学籍;情况严重的延迟考试工作或取消考试成绩,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安抚、善后等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上报有关情况。
三、善后处理
考试安全工作重在预防,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阅卷等过程中学院应加强管理;对学生加强日常教育和考风考纪管理。
第八章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保卫处负责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陪同属地公安勘查现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2.党政办负责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告,并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3.学生所在系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并做好学生家属情绪安抚工作。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负责做好其他学生思想疏导和管理工作。
4.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党政办、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任成员,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进展顺利,与家长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学院与死者亲属就商定事宜签订协议并执行到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事件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送事件报告。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鄂铁职院发〔201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的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报销制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工作人员受学院指派临时到武汉市辖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不含因公出国(境)境外部分,下同)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主要指学院教职员工,包括在职人员、派遣制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
公务指学院为完成办学目标工作任务,开展的教学、教研等活动以及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出差经费年度切块包干、超支不补。从严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严格差 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武汉市辖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鄂财行发[2014]11号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未经院长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出差的或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财务按照不超过出差人员级别所对应允许乘坐最高等级交通工具的票价限额报销交通费,如有超额,费用自理。
(二)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1. 除学院正院级领导外,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2. 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的,须事先报院长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批准栏注明,报销时在飞机票上签字(仅限经济舱位),财务按照机票价格报销。报销机票应出具行程单或发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三) 出差人员不得乘坐豪华旅游车。
(四)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和自驾车。
1. 学院派车出差的,执行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2. 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五) 经批准使用公车出差,计发差旅补助费时需以派车单为依据。
(六)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七) 以上级及学院人事处正式下达的聘任文件认定出差人员的职称、职务、职级。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我院工作人员出差不能住套间,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住宿。
(一) 湖北省内出差的,工作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武汉市350元、其他地区320元(附件4)。
(二) 湖北省外出差的,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湖北省财政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执行(附件3)。
(三)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四)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报销相关票据;标准如下:除青海、新疆、西藏三省(自治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省份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补助,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城市的标准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湖北省外每人每天80元、湖北省内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不报销相关票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须严格出差审批手续。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审批单》(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 按工作分工,副院级领导出差分别由书记、院长审批;书记、院长出差相互审批;书记、院长因同一事由同时出差的,由主要领导指派一名副院级领导审批。副院级及以上领导出差统一由党政办作为部门审核。
(二) 有明确分管院领导的部门职工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归口管理的部门职工出差,根据业务性质,由归口院领导审批。
(三) 职工培训、进修学习由人事部门审批后,报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差旅费申请及报销程序:
(一) 提出申请:职工提出出差申请报告(领导签批的参会通知、出差文件等,可作为申请报告),填写《湖北省省直单位差旅审批单》(附件1);
(二) 批准出差:分管院领导在出差审批单上签字审批;
(三) 差后报销:职工出差返回后,携带相关出差票据、签批参会的申请报告、差旅审批单(附件1)和湖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应在完成差旅业务10个工作日之内(以完成业务的最后单据所表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寒暑假除外)及时报销,以免影响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车船票、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参加各类会议,凡交纳会务费的(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必须经院分管领导签字,按会议通知注明的金额报销会务费,并一律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外派学习、培训、师生开展实习实践,其出差在途费用报销和补助计发仍执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 出差完毕后,应将所有涉及此次出差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报销完毕,财务处不接受多人分拆多次报销。
(二) 我院在院学生武汉市外(含武汉市远城区)参与学科或技能竞赛、文艺汇演等大型活动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参照学院其他人员标准,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学院标准减半报销。
(三) 邀请院外专家、学者讲学以及参加评审、验收或者调研会议,可按培训费相关规定支付讲课费等劳务费,参照院内工作人员级别报销交通费、住宿费。
(四) 我院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 只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的,说明情况后按规定据实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路途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单程计发。
(六) 其他单位全部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七)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报销人需提供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出具书面说明,凭公务卡结算单据,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交通票据遗失的,由报销人在网上打印订票记录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报销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根据省财政厅办公室《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鄂财办行〔2014〕18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将在报销差旅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到武汉市远城区开展公务活动的报销问题: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有关费用。我院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全境内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我院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武汉市远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除会议及培训之外的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二) 出差人员是否要选择定点饭店住宿问题:
从2015年起,财政部不再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出差定点饭店,今后出差人员可在规定标准上限内自行选择出差住宿地点。
(三)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报销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自己留存备查),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五)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的报报销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自己留存备查),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六) 报销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问题: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以车船票或机票所注明的出发达到时间为准,按北京时间24时为界计算天数)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七) 经批准的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绕道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公务出差和探亲是两种性质的活动,分别按照差旅费和探亲路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或绕道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八)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到武汉市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如相关文件明确食宿自理,则可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如相关文件明确包食宿的,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l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l天计发。
(九) 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的问题: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本院的出差审批制度,合理编制差旅费预算等。院内各部门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规模控制,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行为,给与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差旅费管理规定》(武铁职院发〔2016〕12号)中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外出学习、培训及带队实习差旅费管理办法暂保留,其它废止。
附件:
1.湖北省省直单位差旅审批单
2.湖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报销单
3.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4.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2: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浮动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省级 |
厅级 |
其他人员 |
省级 |
厅级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 |
全市 |
1100 |
650 |
500 |
|
|
|
|
|
2 |
天津 |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
800 |
480 |
380 |
|
|
|
|
|
宁河区 |
600 |
350 |
320 |
|
|
|
|
|
||
3 |
河北 |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
800 |
450 |
350 |
张家口市 |
7-9月、11-3月 |
1200 |
675 |
525 |
秦皇岛市 |
7-8月 |
1200 |
680 |
500 |
||||||
承德市 |
7-9月 |
1000 |
580 |
580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10 |
|
|
|
|
|
||
4 |
山西 |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
800 |
480 |
350 |
|
|
|
|
|
临汾市 |
800 |
480 |
330 |
|
|
|
|
|
||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
800 |
480 |
310 |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00 |
240 |
|
|
|
|
|
||
5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800 |
460 |
35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20 |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
7-9月 |
1200 |
690 |
480 |
||
二连浩特市 |
7-9月 |
1000 |
580 |
400 |
||||||
额济纳旗 |
9-10月 |
1200 |
690 |
480 |
||||||
6 |
辽宁 |
沈阳市 |
800 |
480 |
35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
|
|
|
|
||
7 |
大连 |
全市 |
800 |
490 |
35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20 |
8 |
吉林 |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800 |
450 |
350 |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
7-9月 |
960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750 |
400 |
300 |
|
|
|
|
|
||
9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800 |
450 |
350 |
哈尔滨市 |
7-9月 |
960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
6-8月 |
900 |
540 |
360 |
||
10 |
上海 |
全市 |
1100 |
600 |
500 |
|
|
|
|
|
11 |
江苏 |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
900 |
490 |
380 |
|
|
|
|
|
其他地区 |
900 |
490 |
360 |
|
|
|
|
|
||
12 |
浙江 |
杭州市 |
900 |
500 |
40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90 |
340 |
|
|
|
|
|
||
13 |
宁波 |
全市 |
800 |
450 |
350 |
|
|
|
|
|
14 |
安徽 |
全省 |
800 |
460 |
350 |
|
|
|
|
|
15 |
福建 |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
900 |
480 |
380 |
|
|
|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50 |
|
|
|
|
|
||
16 |
厦门 |
全市 |
900 |
500 |
400 |
|
|
|
|
|
17 |
江西 |
全省 |
800 |
470 |
350 |
|
|
|
|
|
18 |
山东 |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
800 |
480 |
380 |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
7-9月 |
960 |
570 |
450 |
其他地区 |
800 |
460 |
360 |
|
|
|
|
|
||
19 |
青岛 |
全市 |
800 |
490 |
380 |
全市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河南 |
郑州市 |
900 |
480 |
38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80 |
330 |
洛阳市 |
4-5月上旬 |
1200 |
720 |
500 |
||
21 |
湖南 |
长沙市 |
800 |
450 |
35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50 |
330 |
|
|
|
|
|
||
22 |
广东 |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
900 |
550 |
450 |
|
|
|
|
|
其他地区 |
850 |
530 |
420 |
|
|
|
|
|
||
23 |
深圳 |
全市 |
900 |
550 |
450 |
|
|
|
|
|
24 |
广西 |
南宁市 |
800 |
470 |
35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70 |
330 |
桂林市、 |
1-2月、 |
1040 |
610 |
430 |
||
北海市 |
7-9月 |
|||||||||
25 |
海南 |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
800 |
500 |
350 |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
11-3月 |
1040 |
650 |
450 |
||||||
三亚市 |
1000 |
600 |
400 |
三亚市 |
10-4月 |
1200 |
720 |
480 |
||
26 |
重庆 |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
800 |
480 |
370 |
|
|
|
|
|
其他地区 |
770 |
450 |
300 |
|
|
|
|
|
||
27 |
四川 |
成都市 |
900 |
470 |
370 |
|
|
|
|
|
阿坝州、甘孜州 |
800 |
430 |
330 |
|
|
|
|
|
||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
800 |
430 |
320 |
|
|
|
|
|
||
宜宾市 |
800 |
430 |
300 |
|
|
|
|
|
||
凉山州 |
750 |
430 |
330 |
|
|
|
|
|
||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
750 |
430 |
310 |
|
|
|
|
|
||
其他地区 |
750 |
430 |
300 |
|
|
|
|
|
||
28 |
贵州 |
贵阳市 |
800 |
470 |
370 |
|
|
|
|
|
其他地区 |
750 |
450 |
300 |
|
|
|
|
|
||
29 |
云南 |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
900 |
480 |
380 |
|
|
|
|
|
其他地区 |
900 |
480 |
330 |
|
|
|
|
|
||
30 |
西藏 |
拉萨市 |
800 |
500 |
350 |
拉萨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其他地区 |
500 |
400 |
300 |
其他地区 |
6-9月 |
800 |
500 |
350 |
||
31 |
陕西 |
西安市 |
800 |
460 |
350 |
|
|
|
|
|
榆林市、延安市 |
680 |
350 |
300 |
|
|
|
|
|
||
杨凌区 |
680 |
320 |
260 |
|
|
|
|
|
||
咸阳市、宝鸡市 |
600 |
320 |
260 |
|
|
|
|
|
||
渭南市、韩城市 |
600 |
300 |
260 |
|
|
|
|
|
||
其他地区 |
600 |
300 |
230 |
|
|
|
|
|
||
32 |
甘肃 |
兰州市 |
800 |
470 |
350 |
|
|
|
|
|
其他地区 |
700 |
450 |
310 |
|
|
|
|
|
||
33 |
青海 |
西宁市 |
800 |
500 |
350 |
西宁市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玉树州、果洛州 |
600 |
350 |
300 |
玉树州 |
5-9月 |
900 |
525 |
450 |
||
海北州、黄南州 |
600 |
350 |
250 |
海北州、黄南州 |
5-9月 |
900 |
525 |
375 |
||
海东市、海南州 |
600 |
300 |
250 |
海东市、海南州 |
5-9月 |
900 |
450 |
375 |
||
海西州 |
600 |
300 |
200 |
海西州 |
5-9月 |
900 |
450 |
300 |
||
34 |
宁夏 |
银川市 |
800 |
470 |
350 |
|
|
|
|
|
其他地区 |
800 |
430 |
330 |
|
|
|
|
|
||
35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 |
800 |
480 |
350 |
|
|
|
|
|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
800 |
480 |
340 |
|
|
|
|
|
||
克州 |
800 |
480 |
320 |
|
|
|
|
|
||
喀什地区 |
780 |
480 |
300 |
|
|
|
|
|
||
阿克苏地区 |
700 |
450 |
300 |
|
|
|
|
|
||
塔城地区 |
700 |
400 |
300 |
|
|
|
|
|
附件4:
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浮动标准 |
||||||||
省级 |
厅级 |
其他人员 |
旺季期间 |
省级 |
厅级 |
其他人员 |
||||
武汉市 |
800 |
480 |
350 |
|
|
|
|
|||
黄石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十堰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荆州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宜昌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襄阳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鄂州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荆门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孝感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黄冈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咸宁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恩施州 |
800 |
480 |
320 |
|
|
|
|
|||
随州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仙桃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天门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潜江市 |
800 |
480 |
320 |
|
|
|
|
|||
神农架林区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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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校内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印发<中央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和新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始终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理念,强调项目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单位(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效或者低效的项目单位和单位(部门),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职工公开,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五)分步实施原则。对项目支出及各类专项支出绩效管理,由具体业务承办单位(部门)先行组织实施;对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根据上级要求适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等。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协助学校各单位(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实施和完成;
(二)负责学校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并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分解到学校各单位(部门);
(三)负责定期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的预算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实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学校各单位(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完成编报本单位(部门)各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按照学校分解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校分解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每年年底完成自评报告;
(四)接受各级部门绩效检查,并按要求整改、落实。
第三章 绩效目标及其设定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间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定长期、当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等。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设定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
第十条 绩效目标根据目标设定对象可划分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项目承办单位填报(见附件1-1);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由财务处适时组织填报(见附件1-2及附件2)。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订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有效衔接;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学校预算、发展规划、支出内容等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 对于拟列入学校预算特定项目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奖助学金专项、基建专项、发展专项(含实训室建设、维修、委托服务等子项目)以及教学和科研专项等项目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编报《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1)中绩效目标相关内容、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对有明确服务对象的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征求主要受益对象的意见。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或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完善绩效目标后由预算归口管理单位(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并于相应的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将绩效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绩效指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实效和效益等方面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可以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合理可行且有挑战性。
(四)资金约束。绩效目标相关指标设定应与预算安排金额相对应,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四条 设定绩效总目标。绩效总目标应当反映项目或单位(部门)预期的效率。项目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学校整体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下半年工作任务等设定长期绩效目标要符合单位的战略目标,并于年度绩效目标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制订绩效指标。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学校各单位(部门)要结合绩效指标框架,选择适合项目特征或单位(部门)实际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即一级指标的子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实效、成本等指标;效益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应当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应当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学校整体支出,应当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
第十六条 制订绩效指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能够充分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于绩效指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
第十七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或绝对值表示。在填报绩效指标值时,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中存在的子项目的,学校各单位(部门)要结合项目特征,选择适合的绩效目标编报方式,可以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也可以分别编报各个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力求科学、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审批包括学校审核、第三方评审和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三种方式。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样表见附件4):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规范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具体层次是否分明。
(二)相关性审核。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便于监控和评价。
(三)匹配性审核。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预算绩效是否能体现实际产出和效果明显改善等,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是否匹配等。
(四)可行性审核。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绩效目标是否进行充分论证;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批流程(样表见附件5):
学校各单位(部门)完成所有新增性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后,在各单位(部门)完成初审的基础上,学校财务处组织审核组或专家组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修改后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第五章 绩效目标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问责等的重要依据。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批复的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接受学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情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财务处对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定期公布绩效运行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报告,作为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绩效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的设立依据、调整情况;
(三)绩效目标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投入、过程、产出以及效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评分结果、主要结论等;
(五)绩效目标未完成情况及原因;
(六)下一步工作改进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是检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财务处专家评审组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单位(部门),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将评价结果汇总报学校审批后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至学校和学校各单位(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结果应用机制。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提请调减该项目预算或取消项目。评价结果好的,提请优先安排并适当给与激励;对不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单位(部门),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整改落实机制。相关职能单位(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应措施,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整改到位,逐步改进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各单位(部门)将其管理的项目经费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接受教职员工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学校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并作为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结合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提出通过网络系统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方案和要求,将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一并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之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项目申报表(1-1、1-2)
2.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绩效目标审核表
5.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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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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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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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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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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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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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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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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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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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1.常年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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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理由 |
1.项目的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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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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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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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当年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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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两年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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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当年预算与前两年预算变动情况 |
1.无变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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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
项目支出明细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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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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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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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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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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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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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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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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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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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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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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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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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总目标 |
长期目标(截止 年)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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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
目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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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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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绩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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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近两年指标值 |
预期当年实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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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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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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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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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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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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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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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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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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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由学校具体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填写(项目涵盖范围详见第三章第十二条)。 2.“项目绩效总目标”,即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效益,是项目实施的根本目的;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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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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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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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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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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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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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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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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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1.持续性项目 □ 2.新增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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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1.常年性项目 □ 3.一次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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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功能分类 |
类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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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理由 |
1.项目的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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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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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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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当年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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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两年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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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当年预算与前两年预算变动情况 |
1.无变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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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来源 |
来源项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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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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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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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当年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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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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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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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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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
项目支出明细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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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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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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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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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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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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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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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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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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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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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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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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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总目标 |
长期目标(截止 年)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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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
目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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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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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绩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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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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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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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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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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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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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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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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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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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绩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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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近两年指标值 |
预期当年实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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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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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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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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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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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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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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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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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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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由学校财务处组织填写汇总。 2.“项目绩效总目标”,即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效益,是项目实施的根本目的;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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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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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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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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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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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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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总体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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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金额 |
占比 |
近两年收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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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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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构成 |
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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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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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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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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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构成 |
基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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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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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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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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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概述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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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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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总预算 |
项目本年度预算 |
项目主要支出方向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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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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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绩效总目标 |
长期目标(截止 年)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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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
目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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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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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绩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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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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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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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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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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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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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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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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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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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绩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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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指标值 |
预期当年实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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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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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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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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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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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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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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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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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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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由财务处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填写。 2.“项目类型”请选择填报:①常年性项目;②延续性项目(从 年至 年);③一次性项目。 |
附件3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绩效目标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值)的理由、依据、指标解释、数据来源及考核方式;
(二)确保绩效目标实现拟采取的活动、方法和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明确各级管理者和实施者在成本控制、进度、结果上的责任;
(四)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难点或风险以及配套的应对措施;
(五)项目拟采取的绩效监控方式和绩效目标的纠偏措施;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其中,各部门支出绩效目标编制说明中应当明确上述第(一)、(二)、(三)项和第(六)项;项目(10万元及以上)支出绩效目标编制说明中应当明确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部门工作规划;
(二)部门职能相关文件;
(三)与绩效目标设定相关的制度文件;
(四)项目前期调研和论证资料;
(五)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或主要受益对象反馈意见;
(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的配套制度办法;
(七)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中,各部门支出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三)项证明材料;项目(10万元及以上)支出应当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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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绩效目标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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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审核要点 |
审核意见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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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分值 |
具体内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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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整性审核(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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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完整性 |
10分 |
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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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填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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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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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清晰性 |
10分 |
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具体,层次是否分明,表述是否准确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
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是否能够反映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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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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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性审核(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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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相关性 |
15分 |
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
7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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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否密切相关 |
8分 |
优( )良( )中( )差( ) |
|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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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科学性 |
15分 |
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
8分 |
优( )良( )中( )差( ) |
|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便于监控和评价;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 |
7分 |
优( )良( )中( )差( ) |
|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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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匹配性审核(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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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合理性 |
15分 |
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能够体现实际产出和效果的明显改善 |
8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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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绩效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与其他同类项目相比,预期绩效是否合理 |
7分 |
优( )良( )中( )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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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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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匹配性 |
15分 |
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
8分 |
优( )良( )中( )差( ) |
|
绩效目标与相应的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是否匹配 |
7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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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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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行性审核(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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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可能性 |
10分 |
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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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是否考虑了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
||
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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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充分性 |
10分 |
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
内部控制是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
5分 |
优( )良( )中( )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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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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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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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等级 |
优( ) 良( ) 中( ) 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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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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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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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组成员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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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组组长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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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优:90-100分;良:80-90分;中:70-80分;差:70分以下 |
附件5
布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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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申报 |
差 优、良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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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审核 |
差
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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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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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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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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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鼓励和支持我院教师、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旨在培养教师、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意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专业综合技能。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竞赛的级别和认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院级四级。
(一)世界技能大赛:指由世界技能组织主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
(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一类和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是指由国家部委组织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是指由国家级行业协会、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国家级非政府部门组织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
(三)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一类和省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是指由省级行政部门组织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省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是指由省级行业协会、省级教育教学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级各类协会(研究会、指导委员会)下属的省级分会等组织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
(四)院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学院组织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
第四条 竞赛级别由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进行认定。
第五条 竞赛级别以竞赛主办单位发布的正式竞赛文件及赛后获奖证书中的单位印章,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世界技能大赛的国家级、省级选拔赛分别认定为国家一类、省一类竞赛;其它各级各类竞赛的分区预赛、选拔赛,竞赛级别相比于主体竞赛下调一个级别。
第七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的竞赛,参赛系部可在赛前向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提交认定申请,由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比赛的级别。最高认定级别不得超过省级一类。
第三章 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任组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立项审批;
(二)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经费预算的审定;
(三)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人员、经费的审批;
(四)负责研究确定竞赛获奖人员的奖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安排专人全面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教务处)主要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
(二)负责审核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负责统计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项;
(五)负责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系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队、训练、参赛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系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方案;
(二)负责遴选竞赛项目、参赛指导教师;
(三)负责指导、检查本系部承办、参赛的职业技能竞赛的竞赛组织、选手训练、组队参赛等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承办的院级竞赛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参赛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档案资料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竞赛指导教师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担任,主要负责竞赛的组队、训练、指导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参赛计划;
(二)负责选拔、训练参赛选手;
(三)负责参赛工作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协调后勤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承办、参加的各类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应是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利于学院专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学院举办的院级竞赛项目,优先选择具备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专业特色、与省级及以上竞赛接轨的竞赛。院级竞赛由教务处、各系部根据教师、学生培养需要共同确定。每个院级竞赛项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征询各系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学院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计划应包含拟承办、参加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和拟举办的院级竞赛项目。经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教务处本年末或下年初公布。
未列入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如有必要承办、参加,由教务处向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办、参加。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在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开展院级竞赛前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提交《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技能竞赛参赛备案表》(附件1)和主办单位发布的正式竞赛文件;院级竞赛的承办系部提交《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院级竞赛承办备案表》(附件2)和院级竞赛方案。
第十五条 学院承办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竞赛性质,确定院内承办部门。世界技能大赛的国家级和省级选拔赛、各类综合性竞赛,由教务处承办;各类单项专业性竞赛,由对口专业系部承办。
院级竞赛的承办部门,涉及全校教师的竞赛一般由教务处承办;涉及学生的竞赛一般由学生所属系部或课程所属系部承办。
第十六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含对应的全国、省级选拔赛)的赛前准备工作,由教务处统筹、承办系部主导,根据比赛需要,确定指导教师,选拔参训选手,拟定训练计划,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参赛队伍的组成、赛前训练等工作,由承办系部组织实施。参训选手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赛选手人数的2倍,1-3名参训选手配备一名指导老师,参训选手训练停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由承办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参加院级竞赛,参赛队伍的组成、赛前训练等工作,由参赛系部组织实施。一般参训选手不停课训练,不设专职指导教师。承办系部应开展兼职指导教师、裁判员培训。
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报名,院级竞赛由各系部自行报名。
第十七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承办系部应在竞赛结果公布三周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交至教务处汇总存档;院级竞赛的承办部门应在竞赛结束三周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在本部门汇总存档。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应做好各类竞赛的举办、承办和参赛工作。学院将各级各类竞赛项目的获奖情况和举办、承办、参加各类竞赛的组织效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章 竞赛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竞赛的经费分训练参赛经费和承办比赛经费两类。
第二十条 训练参赛经费指为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赛前选手选拔训练和参加比赛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办公用品、培训、训练耗材、设备工具购置、设备租赁、购买劳保用品、竞赛报名、物流运输、人身设备保险、服装、学生集训补助、差旅费(含补助)、外聘专家的劳务费、获奖选手及指导教练团队奖励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办比赛经费指承办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承办比赛所需的宣传、办公用品、租用场地、场地布置、物流运输、人身设备保险、服装、设备工具购置、设备租赁、比赛设施租赁、比赛设备设施维护、比赛耗材、参赛队伍和比赛工作人员食宿、车辆租赁以及指导比赛组织,制订比赛文件和担任比赛裁判、督导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承办大型比赛一般要预留一定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承办和参加各类竞赛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师生广泛参与;确保竞赛所需的经费和后勤保障;加强安全管理,为参赛选手和工作人员配备劳保用品,购买人身设备保险;承办或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时,应为选手和工作人员配备统一的服装;为做好竞赛工作,可外出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竞赛所需设备工具、耗材的采购,按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缺乏承办比赛或竞赛选手训练所需的场地、设备时,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租赁场地的面积、设备的台套数。租赁场地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地区市场价格,租赁设备时每台套设备租金不得超过同期同类地区市场价格的1/3。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时,应承担参赛队伍和裁判、比赛工作人员食宿费用,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同时承担裁判、比赛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住宿费标准参照《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内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伙食标准参照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租用车辆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裁判、比赛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相关赛项有上级管理规定的,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没有上级管理规定的,参照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承办和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的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指导竞赛组织、制订竞赛文件和指导参赛选手训练等。
(一)聘请专家指导比赛组织、指导选手训练,学院可根据市场行情,在培训费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支付讲课费等劳务费。
经院长批准,国家级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裁判长、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指导教练等专家可给予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待遇;省级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副裁判长、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裁判长、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前十名选手的指导教练等专家可给予正高级技术职称待遇;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副裁判长、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第一名选手的指导教练等专家可给予副高级技术职称待遇。
(二)聘请武汉市外专家来校指导,可参照院内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专家交通费和住宿费;指导期间,学院可为专家提供工作餐。
经院长批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国家级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裁判长、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指导教练等专家可报销经济舱位的飞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 外出参加比赛时,指导教师、教师选手参赛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院相关政策执行;学生选手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员其它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院标准减半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省级及以上选拔赛的学生选手,校内集训期间,给予40元/人天的生活补助;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学生选手,校内集训期间,给予25元/人天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承办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省级选拔赛所需的承办经费由教务处制订年度竞赛经费预算并使用;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省级选拔赛所需的参赛经费,由承办系部制订年度竞赛经费预算并使用。
承办、参加其它省级及以上竞赛所需的竞赛经费,统一由教务处制订年度竞赛经费预算,由承办系部使用。
使用时由承办系部提出需求,教务处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按学院相关程序进行报销或发放。
承办、参加院级竞赛所需的竞赛经费,从各系部年度竞赛经费预算中列支,经学院领导批准,财务处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承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竞赛,其承办竞赛经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财务处列支,保障经费的到位。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或承办系部使用承办比赛经费。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制订预算和使用竞赛经费时,应在满足竞赛需求的基础上,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规划使用,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五章 竞赛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竞赛级别、获奖等次,对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师生予以一次性奖励。竞赛分世界技能大赛、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级一级、省级二级、校级共五个级别。税前奖励标准详见表1-3。
表1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获奖等次 |
获奖选手 |
学院指导教练团队 |
备注 |
1 |
金牌 |
≥20万元 |
≥20万元 |
具体奖励金额由学院党委会确定 |
2 |
银牌 |
≥15万元 |
≥15万元 |
|
3 |
铜牌 |
≥10万元 |
≥10万元 |
|
4 |
优胜奖 |
5万元 |
5万元 |
—— |
5 |
进入国家集训队 |
0.5万元 |
1万元 |
—— |
6 |
进入省级集训队 |
0.15万元 |
0.3万元 |
—— |
表2 学生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次 |
获奖选手 |
学院指导教练团队 |
1 |
国家一级 |
一等奖 |
10000元 |
10000元 |
2 |
二等奖 |
5000元 |
5000元 |
|
3 |
三等奖 |
3000元 |
3000元 |
|
4 |
优胜奖 |
2000元 |
2000元 |
|
5 |
国家二级 省一级 |
一等奖 |
2000元 |
2000元 |
6 |
二等奖 |
1000元 |
1000元 |
|
7 |
三等奖 |
500元 |
500元 |
|
8 |
优胜奖 |
300元 |
300元 |
|
9 |
省二级 |
一等奖 |
300元 |
300元 |
10 |
二等奖 |
200元 |
200元 |
|
11 |
三等奖 |
100元 |
100元 |
|
12 |
优胜奖 |
—— |
—— |
|
13 |
院级 |
一等奖 |
—— |
—— |
14 |
二等奖 |
—— |
—— |
|
15 |
三等奖 |
—— |
—— |
表3 教师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次 |
获奖教师 |
1 |
国家一级 |
一等奖 |
20000元 |
2 |
二等奖 |
10000元 |
|
3 |
三等奖 |
5000元 |
|
4 |
优胜奖 |
3000元 |
|
5 |
国家二级 省一级 |
一等奖 |
3000元 |
6 |
二等奖 |
1500元 |
|
7 |
三等奖 |
800元 |
|
8 |
优胜奖 |
600元 |
|
9 |
省二级 |
一等奖 |
600元 |
10 |
二等奖 |
500元 |
|
11 |
三等奖 |
400元 |
|
12 |
优胜奖 |
300元 |
|
13 |
院级 |
一等奖 |
300元 |
14 |
二等奖 |
200元 |
|
15 |
三等奖 |
100元 |
学院指导教练团队可由学院1名或多名指导教师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同一赛项或同一参赛作品,在不同级别竞赛中重复获奖的,不重复计奖,按就高原则认定获奖级别并兑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获奖的竞赛团队与个人选手奖励标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同一竞赛,指导教练团队指导多名学生、多个赛项获奖的,指导教练团队奖励计算办法为:学生取得最高获奖等次的学院指导教练团队奖励标准×1.5。
第三十六条 如竞赛设立特等奖,则特等奖对应奖励标准中的一等奖,其他相应奖项等次对应下调一级。
第三十七条 仅排名次,未设立一、二、三等奖的竞赛,按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六名为三等奖确定获奖等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竞赛获奖选手、指导教练团队的奖励资金从教务处年度学院竞赛经费中列支。年度学院竞赛经费不足时,经学院研究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列支或由教务处列入下一年度学院竞赛经费预算。
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教务处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批准后,财务处依据会议纪要或学院领导会签件进行发放。
第六章 竞赛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选手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需要集中训练而影响其它课程时 ,课程分数计算如下:
(一)集中训练学时不足本学期课程总学时70%以上时,学生须正常参加期末考试,课程成绩=课程综合考核成绩+课程加分。
分数基数
分数基数标准为: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为 100分 ,获省级二等奖为95分 ,获省级三等奖为90分 ,低于以上奖项为85分 。
集中训练学时由教务处、承办系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课程成绩超过100分时按100分计算。
(二)集中训练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70%以上时,可以不参加期末考试,课程成绩=分数基数。
第四十条 学生选手集训期间,指导教师按实际指导训练时间计教辅工作量。教辅工作量可用于冲抵额定教学工作量。
世界技能大赛校级及以上选拔赛的选手集训期间,专职指导教师的教辅每日不超过6学时,强化训练期间不超过8学时。专职指导教师的教辅总学时根据备赛需要和训练计划确定。
省级及以上竞赛训练期间,专职指导教师的教辅一般每日不超过6学时。国家级竞赛专职指导教师的教辅总学时不超过180学时/项目,省级竞赛专职指导教师的教辅总学时不超过120学时/项目。
省级及以上竞赛训练期间,兼职指导教师按实际指导训练时间计算教辅工作量,教辅总学时不得超过专职指导教师标准的50%。
院级竞赛选手训练期间,不安排专职指导教师。兼职指导教师按实际指导训练时间计教辅工作量。教辅总学时不超过40学时/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技能竞赛参赛备案表
竞赛名称 |
|
拟认定 竞赛等级 |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
竞赛时间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竞赛地点 |
|
|||||||||
参赛对象 |
|
竞赛形式 |
□个人 □团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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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方式 |
□笔试 □实验 □设计 □上机 □操作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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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单位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指导教师 |
|
|||||||||
竞赛介绍(包括竞赛规格、主办单位、竞赛 主要内容等情况) |
|
|||||||||
竞赛条件 |
(简述竞赛设备条件、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现有设备条件和是否需要增加的设备条件或租借场地以及相应的价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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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方案 |
姓名 |
学号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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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脱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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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脱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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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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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参赛 |
(上一年度参赛人数及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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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目标 |
(今年参赛的具体获奖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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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
(须另加附页,列出详细明细及计算过程并合计) 主要包括参赛报名费、材料费、场地布置费、加工测试费、参赛差旅费、辅导费、招待费及成果展示等费用,预计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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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单位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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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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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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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成绩 |
(赛后承办系统提交竞赛总结,教务填写竞赛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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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等级认定 |
|
经费报销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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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院级竞赛承办备案表
竞赛 名称 |
|
项目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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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单位 |
|
竞赛 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
|
竞赛 对象 |
(含年级、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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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 形式 |
□个人 □团队 其他: |
竞赛方案教务备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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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赛 初选 |
□是,对应省赛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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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 方式 |
□笔试 □实验 □设计 □上机 □操作 其他: |
|||||
初赛 时间 |
|
初赛 地点 |
|
初赛 人数 |
|
|
决赛 时间 |
|
决赛 地点 |
|
决赛 人数 |
|
|
参赛 系部 |
|
|||||
竞赛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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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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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及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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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 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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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 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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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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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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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 成绩 |
(赛后承办系统提交竞赛总结,教务填写竞赛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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