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院内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管理和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职学生等参照执行。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院对学生的处理(分)以教育为目的、以惩戒为手段,过罚相当,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9人组成,其中院领导1名,学院办公室、纪检、学生、教务、保卫等部门负责人4名(不得有主管学生处分职能部门的代表),申诉人所在系(部)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可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起申诉,且首次申诉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五)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五)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三个工作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委员会要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当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复议会议应邀请相关院系人员参加,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申诉人所在系部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复议会议,参与讨论。
法律顾问和系部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由该委员所属部门重新推举。
第二十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二)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会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